饭店终止合同效力及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
中山合同纠纷律师2022-04-11

  程兰琴律师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饭店终止合同效力及善后处理

  终止合同,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我们都会有所疑惑,终止合同一般是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情形出现或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对于饭店终止合同效力及善后处理一定更加好奇,接下来接让我们带着这些疑惑,随着一起来阅读下面这篇文章吧!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和效力是什么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终止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消失,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直接规定的,因此,合同终止后合同条款也相应地失去其效力,但仅是合同的履行效力终止。即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效力终止。


  二、合同效力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三、饭店终止合同效力及善后处理

  饭店终止合同效力以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归于消灭,若是双方存在过错,造成对方的损失应该要进行赔偿。而且饭店终止合同以后,对于后续的一些工作应该进行交接,若是有需要进行配合的工作应该进行配合,对于后续事情的做法可以双方之间进行约定。


  合同终止的概念和效力是什么合同效力在哪些情况下终止饭店终止合同效力及善后处理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这些问题一定有了自己的答案,有了自己的看法和深层次的理解。合同终止后的效力如何相信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





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在生活中很常见,一般来说,合同是不能随意更改或者解除的,合同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意思自治,满足条件的话,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解除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解除的种类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二、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


  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合同解除和合同中止并不是一回事,这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中山合同纠纷律师-中山合同纠纷律师-中山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程兰琴程兰琴

联系电话:18025653655

QQ:2654957950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2205室

©2023 中山合同纠纷律师